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414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6163號、第6191號、第668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枝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232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33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7年11月14日因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停止其處分,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7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未悛悔,而為附表所示行為。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海山分局、板橋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注射針筒1枝扣案可資佐證。且被告於98年6月22日、同年7月22日、同年8月24日為警查獲後所排放之尿液經採樣送驗,以酵素免疫分析法檢驗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於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謝物均呈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件在卷足稽,俱徵被告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各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被告因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後各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就附表編號3部分,認係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容有未洽)。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獲不起訴處分之寬典,猶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再犯本罪,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漠視法令禁制濫用毒品,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所生危害實以自戕健康為主,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資為懲儆。至扣案注射針筒1枝,係被告所有,供其於98年8月24日施用海洛因所用,此據被告供承在卷,是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犯罪事實│所犯法條│主文│├──┼───────────────┼─────┼───────────┤│1│甲○○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毒品危害防│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犯意,於98年6月22日凌晨2時許│制條例第10│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在臺北縣板橋市○○路、國光街│條第1項施│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口附近,分別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用第一級毒│叁月。│││針筒內注射,及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品罪、同條││││入玻璃球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第2項施用││││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第二級毒品││││嗣於同日下午5時30分許,在臺北│罪。││││縣中和市○○路○○號前為警查獲。│││├──┼───────────────┼─────┼───────────┤│2│甲○○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毒品危害防│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犯意,於98年7月19日中午12時許│制條例第10│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在臺北縣板橋市縣○○道悅榕汽│條第1項施│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車旅館,分別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用第一級毒│叁月。│││針筒內注射,及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品罪、同條││││入玻璃球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第2項施用││││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第二級毒品││││嗣於同年月22日下午下午3時30分│罪。││││許,為警在臺北縣板橋市○○路2│││││段186巷口查獲。│││├──┼───────────────┼─────┼───────────┤│3│甲○○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毒品危害防│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犯意,於98年8月24日下午3時許│制條例第10│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注│││,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某│條第1項施│射針筒壹枝沒收。又施用│││處,分別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用第一級毒│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內注射,及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品罪、同條│叁月。│││食器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海│第2項施用││││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第二級毒品││││同日下午6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罪。││││僑中二街116巷20之4號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1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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