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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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1683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97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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