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94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丙0000000000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丙0000000000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附表編號29所示之本票,其到期日之記載為民國98年2月29日,係以曆法上所無之日期為到期日,應以當該月之末日即98年2月28日為到期日,合先敘明。又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系爭本票票面記載形式觀之,相對人丙0000000000並未簽名於本票上,非本票發票人,依法不得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四、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淑女┌───────────────────────────────────────────────────────────────┐│本票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394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97年10月16日│55,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26│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2│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27│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3│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28│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4│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29│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5│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3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6│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31│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7│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32│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8│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33│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9│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34│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0│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35│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1│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36│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2│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37│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3│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38│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4│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39│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5│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4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6│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41│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7│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42│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8│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43│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9│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44│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0│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45│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1│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46│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2│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47│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3│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48│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4│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49│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5│97年10月16日│70,000元│未載│97年11月1日│63005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6│97年10月16日│70,000元│97年11月30日│97年12月1日│630227││├───┼─────────┼─────────┼───────────┼────────────┼──────────┼───┤│027│97年10月16日│70,000元│97年12月31日│98年1月1日│630228││├───┼─────────┼─────────┼───────────┼────────────┼──────────┼───┤│028│97年10月16日│70,000元│98年1月31日│98年2月1日│630229││├───┼─────────┼─────────┼───────────┼────────────┼──────────┼───┤│029│97年10月16日│70,000元│98年2月29日│98年3月1日│630230││├───┼─────────┼─────────┼───────────┼────────────┼──────────┼───┤│030│97年10月16日│70,000元│98年3月31日│98年4月1日│630231││├───┼─────────┼─────────┼───────────┼────────────┼──────────┼───┤│031│97年10月16日│70,000元│98年4月30日│98年5月1日│63023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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