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318號原告 林福居
黃林招治 林乾隆 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逞 被告 高金枝
林志品 林芳妤 林志虎 林貴菊 洪文華 洪有幸 洪進興 洪淑萍 洪淑華 洪淑惠 林美蓮 洪翔 譯 林福春 林福祥 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金 被告 林金城
林芳妃 林芳夙 林育如 林纓珊 即 林俶安 林珊如 兼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炫米 被告 邱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下列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欄關於附表之記載,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附表:
~F0~T40┌──┬────┬───────┬────┬────┬────┬────┬────┬────┐│編號│登記權利│坐落土地│登記次序│收件年期│字號│權利範圍│存續期間│設定權利│││人│││││││範圍│├──┼────┼───────┼────┼────┼────┼────┼────┼────┤│1│ 林旺樹 │苗栗縣竹南鎮中│0001│民國38年│竹南字第│全部│無定期│36.36平││││正段783、784│││000546號│││方公尺││││、785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