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318號原告 林福居
黃林招治 林乾隆 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逞 被告 高金枝
林志品 林芳妤 林志虎 林貴菊 洪文華 洪有幸 洪進興 洪淑萍 洪淑華 洪淑惠 林美蓮 洪翔林福春 林福祥 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金 被告 林金城
林芳妃 林芳夙 林育如 林纓珊林俶安 林珊如 兼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炫米 被告 邱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下列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欄關於附表之記載,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附表:
~F0~T40┌──┬────┬───────┬────┬────┬────┬────┬────┬────┐│編號│登記權利│坐落土地│登記次序│收件年期│字號│權利範圍│存續期間│設定權利│││人│││││││範圍│├──┼────┼───────┼────┼────┼────┼────┼────┼────┤│1│ 林旺樹 │苗栗縣竹南鎮中│0001│民國38年│竹南字第│全部│無定期│36.36平││││正段783、784│││000546號│││方公尺││││、785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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