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318號原告 林福居
黃林招治 林乾隆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逞 被告 高金枝
林志品 林芳妤 林志虎 林貴菊 洪文華 洪有幸 洪進興 洪淑萍 洪淑華 洪淑惠 林美蓮 洪翔林福春 林福祥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金 被告 林金城
林芳妃 林芳夙 林育如 林纓珊林俶安 林珊如 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炫米 被告 邱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地上權人 林旺樹業 死亡,原告起訴請求本院判決變更被告之地上權存續期間,須符合民法第759條規定。原告之起訴狀之聲明並未載明應如何符合部分規定之內容,其聲明尚不完足,茲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完整聲明之起訴狀,由本院再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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