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318號原告 林福居
黃林招治 林乾隆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逞 被告 高金枝
林志品 林芳妤 林志虎 林貴菊 洪文華 洪有幸 洪進興 洪淑萍 洪淑華 洪淑惠 林美蓮 洪翔 譯 林福春 林福祥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金 被告 林金城
林芳妃 林芳夙 林育如 林纓珊 即 林俶安 林珊如 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炫米 被告 邱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地上權人 林旺樹業 死亡,原告起訴請求本院判決變更被告之地上權存續期間,須符合民法第759條規定。原告之起訴狀之聲明並未載明應如何符合部分規定之內容,其聲明尚不完足,茲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完整聲明之起訴狀,由本院再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