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執聲沒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麻伍包(總計驗餘毛重伍拾叁點肆柒叁伍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計驗餘毛重壹點玖壹壹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4831號被告劉建承(已死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大麻5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03年1月20日死亡,故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16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另被告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聲撤字第12號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有同一之效力),有上開判決書、撤回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於前開案件中扣案之菸草5包(總計驗前毛重53.6公克,驗餘毛重53.4735公克)、透明結晶2包(總計驗前毛重1.92公克,驗餘毛重
1.9112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分別為第二級毒品大麻、甲基安非他命無誤,亦有該院102年7月2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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