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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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14號

聲請人 郭志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勝義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2,5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敘明請求燃料稅、牌照稅依比例分攤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另應提出受損車輛即車牌號碼「5V-9935」之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及車輛移動費用單據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黃鷹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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