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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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14號
聲請人 郭志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勝義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2,5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敘明請求燃料稅、牌照稅依比例分攤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另應提出受損車輛即車牌號碼「5V-9935」之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及車輛移動費用單據到院。
。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