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汪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