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88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慶豐銀行現存實際債權餘額為何。如上開債權已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資料影本。
2.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
3.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記錄。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或切結(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6.每月扶養 郭阿來 、 郭祝宏 、 郭祝良 各4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7.聲請人之配偶郭阿來及受扶養人郭祝宏、郭祝良97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8.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證明資料影本。
9.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固德電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金恩股份有限公司之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10.請提出聲請人之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
11.請提出聲請人配偶之房屋勞工貸款契約書影本,並釋明係以
何不動產為擔保物,並提出該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單,及其交易價值之證明資料影本。
12.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所得1444元、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共計1193元、興農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62元原因為何。
13.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尼爾森行銷研究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其他」所得7700元、聲寶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共計1150元、個人「執行」所得19400元原因為何。
14.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