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706號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命具保,而由具保人乙○○繳納指定保證金額現金新臺幣1萬元後獲釋,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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