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債務人昭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爰聲請閱覽本院91年度補字第49號卷宗。
二、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必以聲請人就其欲閱覽之卷宗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始得為之。查本件聲請人請求閱覽之本院91年度補字第49號(嗣改分為91年度訴字第
589號)卷宗,係訴外人起訴主張其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被告昭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擔保,因兩造間已無債務關係而訴請塗銷抵押權。惟查,該訴外人於起訴後旋即以兩造間已辦理抵押權塗銷而撤回起訴,此業據本院查明無訛,衡諸上情,尚難認聲請人現今就上開案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又上開案件之卷宗內存有非債務人昭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個人資料,自不得任由他人閱覽。是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桃簡訴字第585號卷宗,於法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