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93號上訴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訴訟代理人 蔡俊慶 被上訴人 王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鴻亮資產管理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毛松廷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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