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37號抗告人 陳瑞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請求停止親權等,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0月30日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3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