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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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安國(原名徐安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1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安國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四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楊安國(原名徐安國)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執行之刑。審酌附表1、3次所示二次施用毒品犯行,係傷害受刑人自身健康;暨受刑人目前因中風左側身體癱瘓,經復健,左腳能慢慢走,左手尚無知覺,無業無收入,現由親屬照顧等情(參本院109年審原易字11號判決書所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1│本院102年簡字172號:徐安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上開1、2、3所示三罪,經本│││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院102年聲字2159號裁定,定│├─┼─────────────────────────┤刑11月,並於103年1月8日執││2│本院102年簡字257號:徐安國犯偽造署押罪,累犯,處有│行完畢出獄。│││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本院102年簡字953號:徐安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本院109年審原易字11號:楊安國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⑴、尚未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⑵、犯罪時間:100年5月初至││││同年月5月23日間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