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05號原告 劉彥宏
劉達育 劉建輝 劉仁田 劉俊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被告 杜闕 梅子
高瑞興 高志宗 高志賢 高秀美 高菁筠 (原名 高秀燕 ) 潘有諒 潘有財 林 高美子 闕高腰 闕玉香 闕清龍 闕玉英 闕清棋 潘首都 潘蓉蓉 潘臻臻 高林金枝 高國峰 高珮菁 高珮玲 高珮婷 潘麗雲 潘麗娟 潘麗滿 謝承祐 謝承罡 謝承恩 高忠聖 劉泳松 謝淑鈴 高妃彤 謝麗卿 謝更麗高 周淑卿 上3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 律師被告 闕蘇甘
闕壯輝 闕宗富 闕麗花 闕資勍闕勉 沈一峯 謝傳 和 沈明藝 謝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關於被告闕宗富部分因庭期通知未能合法送達,致有疑義;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