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英卿 代理人 張家榛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代理人 楊世瑜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鄭資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劉國銘 複代理人 吳溫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劉英卿(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核,債務人財產有一1998年份、車牌號碼:000-000號、82CC、車齡15年山葉機車乙部,已逾使用年限,應已無清算價值;另有一1991年份、車牌號碼:00-0000號、1270CC、車齡22年之自用小客車乙輛,債務人於債權人會議時陳稱該車因欠稅後遭警察臨檢而被拖吊,其以為車輛因此報廢,後來接到欠稅通知及罰單,其向交通隊查詢結果為車子保管五年就會被處理掉,現在已找不到該車,且因無法繳回牌照亦無法辦理報廢等語,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該車目前牌照情形已「逾檢註銷」,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單、債務人所提機車行照影本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而上開債務人之財產業經民國102年12月17日在場之債權人同意不為處分,並返還債務人,有債權人會議記錄在卷可參。
三、綜上,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6條、第107條所定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