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二號
原告壬○○原告與被告己○○○、庚○○、丑、乙○○、丁○○、丙○○、卯○○、寅○○、辰○○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肆拾陸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伍拾叁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李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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