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四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另併科罰金新台幣五萬元),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確定,又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七一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另有沒收從刑),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確定,此分別有前揭判決正本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何燕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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