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五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玖佰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