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東秩字第八號
移送機關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被移送人甲○右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度二月二十四日關警刑社字第一六五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關於販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沖天炮參佰伍拾支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關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十五時三十五分。
(二)地點:臺東縣○○鄉○○路○○○號。
(三)行為:於右述時、地販賣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沖天炮。違反台灣省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而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
二、右邊的事實,有下列事證可以證明:
(一)被移送人在警察訊問時之自白,並且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表上簽認。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沖天炮三百五十支。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簡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