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八九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法定代理人 林武芳 訴訟代理人 卓麗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捌拾叁萬柒仟柒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捌仟柒佰叁拾捌元,折合新台幣捌萬陸仟貳佰壹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陸仟壹佰陸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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