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七三號
原告峰榮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黃金鐘 即隆興家禽水產食品行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