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65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劭騏選任辯護人簡宏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唐劭騏與告訴人 張國勝 係保全公司同事,於民國108年1月2日19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不滿告訴人張國勝態度,竟基於傷害犯意,當場以徒手掐與毆打、腳踹方式,使告訴人張國勝受有頭、胸、頸及雙上肢多處腫痛、擦傷、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國勝告訴被告 唐紹騏 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29號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孟妘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