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六二號
自訴人乙○○○代理人 胡如遠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之被害人係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復經司法院院字一三0六號解釋有案;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零七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乙○○○自訴被告甲○○涉犯詐欺罪,自訴人指訴被告涉嫌詐欺之對象係自訴人之配偶胡如遠,因胡如遠車禍腦部開刀,有時認知不清,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自訴狀誤載為第三百十六條第二項),由其配偶乙○○○為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本件自訴;惟胡如遠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以自訴代理人身分代理自訴人到庭,當庭陳述:「我要告甲○○,要叫甲○○還錢,(法官問:甲○○是否詐騙你美金一萬元及新台幣二萬一千五百元?)並不是欺騙,甲○○邀我投資,跟我借錢都是事實,...我跟他要錢要了兩年,但是他都不還我,我認識甲○○三十年了,我是(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投資一萬美金到被告經營的印尼安慶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另(八十九年三月七日)借甲○○新台幣二萬一千五百元,都是我跟甲○○聯絡,錢都是我交給他的,(法官問:我今天看你頭腦清楚,回答問題都能一一說明?)我現在很清楚,但有時血管不通,就會不清楚,(法官問:你有無經宣告禁治產?)沒有。」等語(詳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調查筆錄),由自訴狀之記載及自訴代理人胡如遠到庭所述,本件自訴之直接被害人為胡如遠;按民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成年人除經宣告禁治產外,有行為能力;胡如遠既係成年人,且未經宣告禁治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自己名義提起自訴,並無適用同項但書所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其配偶提起自訴之餘地。自訴人乙○○○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揆諸前揭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