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調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調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馬瑞珍
       楊德福
相 對 人  馬紀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借款償還計劃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20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6年10月2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書送達後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書已於同年11月11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
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據,其
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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