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GARPIDAVERBINADELACRUZ
代 理 人  陳秉宏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聲請人姓名「GAPRIDAVERBINADELACRUZ」
之記載應更正為「GARPIDAVERBINADELACRUZ」。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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