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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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1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喻詹鶯燕
兼
訴訟代理人 喻鳳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邱款 等間請求拆除監視器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6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