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325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弄1號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張進發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鴻松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7月6日起至118年7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鴻松有限公司於①95年8月11日①96年9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000,000元②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②102年8月11日②97年9月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鴻松有限公司僅繳納本息至①97年6月11日②97年6月6日,尚欠本金①771,453元②3,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張進發於97年5月7日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借據暨授信增補契約書各1件、授信動用申請書、綜合授信契約暨總約定書、交易明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經濟部函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32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鄉○○○○段│468-1│旱│2606.00│全部│├──┼───┼────┼────┼───┼─┼────┼──┤│002│台南縣○○○鄉○○○○段│467│旱│1009.00│全部│├──┼───┼────┼────┼───┼─┼────┼──┤│003│台南縣○○○鄉○○○○段│467-1│林│1848.00│全部│├──┼───┼────┼────┼───┼─┼────┼──┤│004│台南縣○○○鄉○○○○段│467-3│旱│335.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32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騎│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樓│計│位│圍│├──┼─┼──────┼────┼────┼─┼─┼─┼─┼─┤│001│57│台南縣關廟鄉│台南縣關│1層農舍│12│26│15│平│全│││4│深坑村84之11│廟鄉深坑│鋼造│8.│.3│5.│方│││││2號│子段468-││87│1│18│公││││││1地號│││││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