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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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 高文慶 被告 許雅慧
林鈺茹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為被告許雅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71,000元及其利息;第二項為確認被告許雅慧、林鈺茹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及其上同段217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12樓之1之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所為之買賣關係不存在;第三項為被告林鈺茹就系爭土地及建物於100年11月21日以買賣為原因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其聲明乃屬以一訴訟主張數項標的,自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171,000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部分,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系爭房地回復登記所受利益為準,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5,503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7800(元)×3006(平方公尺)×51/10000=732,8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房屋課稅現值442,700元,合計1,175,503元】。以上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346,503元【計算式3,171,000+1,175,503=4,346,5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6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4,06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謝安青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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