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7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761號原告 葛舜 即美德中醫醫院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 黃三桂 (局長)訴訟代理人 蔡馨萭
林憶梅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被告代表人黃三桂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6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被告代表人原為 戴桂英 ,於101年9月4日變更為黃三桂,茲因本件訴訟程序經本院101年8月22日送達裁判後當然停止。被告代表人黃三桂於101年9月20日(本院收文日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洪慕芳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