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70號原告 陳美樺 被告 周芳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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