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20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志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徐志雄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徐志雄因本案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於民國101年10月5日將其羈押。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拘役55日確定,並於101年10月22、24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具101年執丁字第4743、4585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並自101年10月25日起算上開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影本二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已無將其羈押以防止其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必要,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職權裁定撤銷被告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