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六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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