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5年度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5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壬○○原告 賴橙彥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被告癸○○被告辛○○被告子○○被告庚○○被告丁○○被告丙○○被告甲○○被告己○○被告乙○○被告戊○○右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八十四年度家上字第九十三號(即本院九十年度家上更一字第一號)子○○與賴橙彥間確認認領無效之訴足為本件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判決之依據,裁定命在前開確認認領無效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確認認領無效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九十年度家上更(一)字第一號確認認領無效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陳繼先~B3法官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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