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更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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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更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六七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李寶堂~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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