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Z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二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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