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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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四0號
原告瀚濤華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端圓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四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折合銀元柒拾柒萬叁仟貳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伍佰零陸元,折合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