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二二號
聲請人銘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旭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銀元三十元(已提高為四十五元,即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若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以書面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俾本院得以進行選派,該書面已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未為補正,爰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