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七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三六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五月廿七日以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三六二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五年,並於同年七月廿六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七月五日更犯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廿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