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251號上訴人 林秀卿
許榮棋 被上訴人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黃慶源 被上訴人 程守真
王韋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渝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3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字第124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24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5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足據。其雖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107年12月20日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408號裁定駁回,是項裁定於108年1月7日送達於上訴人,亦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吳青蓉法官林麗玲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