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撤緩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囿仰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年度執聲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囿仰於本院一0四年度交簡字第二二六九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26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履行緩刑所附條件即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2小時法治教育,於民國104年7月7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僅完成法治教育2小時及義務勞務12小時,經合法通知亦未依限履行,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或為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定有明文。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考其立法意旨略以:修正條文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周延,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實質要件即以「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另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陳囿仰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4年6月16日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26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2小時,已於104年7月7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該案送執行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命受刑人應向臺南市西港區慶安社區發展協會(下稱慶安社區發展協會)提供義務勞務,履行期間自104年7月7日起至105年1月7日止,惟受刑人僅完成法治教育及12小時義務勞務等情,有臺南地檢署附條件緩刑受保護管束人應行注意事項具結書、義務勞務執行登記表附於臺南地檢署104年度執護勞字第124號卷可查,而受刑人於105年2月19日本院訊問時,亦對上情坦認不諱,是受刑人未遵期履行緩刑所定負擔之事實,堪予認定。
四、受刑人雖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因為工作無法請假,但有意願繼續完成義務勞務等語。惟查,受刑人履行義務勞務期間,數次無故缺席,屢經觀護人、執行機構督導人員即慶安社區發展協會理事 陳明泉 督促、勸導,均無成效,有受刑人歷次觀護輔導紀要、104年10月6日南檢文護萬字第64776號告誡函附於前引執行案卷可佐;甚且,受刑人前於104年12月7日即曾親立具結書(時僅履行8小時義務勞務),允諾「自104年12月7日起至105年1月7日止至執行機構服務,每週至少執行10小時,若今後未能遵守進度允諾,以致在履行迄日前無法完成義務勞務時數,願受撤銷緩刑宣告之處分,絕無異議」,詎受刑人仍未思積極完成所餘時數之義務勞務,遲至105年1月4日始再提供4小時義務勞務,有其具結書、105年1月4日及105年1月7日觀護輔導紀要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受刑人屢經書面及口頭告誡應遵期履行緩刑所附條件,均無成效,已難認受刑人有履行緩刑負擔之決意及誠摯努力;況據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所陳:伊係幫忙朋友從事搬家業務,朋友有需要時才會叫伊去幫忙等語,足見受刑人未能完成義務勞務尚無正當理由。綜上各節,難認受刑人有履行緩刑所定負擔與悔改之誠摯努力,違反情節重大,因認前開緩刑宣告已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所受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