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8號聲請人 陳嘉君 即財團法人 施明德 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施明德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逾期未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