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3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3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317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騰瑞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騰瑞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騰瑞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票正本一張。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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