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6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2月4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34×10=2,380。│├──┼────────────────────────┤│2│聲請人參加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時,│││即有債務達2,281,760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3│協商成立後,聲請人已還款之期數及其總金額,並提出│││相關還款之紀錄或證據。│├──┼────────────────────────┤│4│承上,聲請人表示其每月收入全部用以還款,仍不足還│││款,協商條件過苛等語,請檢附證據說明其如何履協商│││條件,為何無法依同樣方式繼續履行?│├──┼────────────────────────┤│5│請提出聲請人配偶 呂文豊 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證明│││;另提出包括其配偶戶籍謄本。│├──┼────────────────────────┤│6│請提出聲請人近5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紀錄表。│├──┼────────────────────────┤│7│請提出聲請人協商成立後至民國97年4月10日之房屋租│││賃契約,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址?│├──┼────────────────────────┤│8│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則聲請人之更生清償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數額之計算方式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