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抗告人因97年消債更字第269號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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