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㈠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如附表二所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附表二所示及其他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㈢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慈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12月24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蔡文揚附表一:
附表二: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6樓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5樓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區○○路1段88號7樓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6樓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郵政68-530號信箱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區○○路5段7號14樓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郵政112-826號信箱債權人乙○○○住台北市○○區○○路○○○號3樓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3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區○○路2段207號1樓A區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2樓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區○○路○○號9樓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區○○街○○號3樓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區○○路5段7號2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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