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9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
㈠聲請人陳報鎰萬公司解散清算時公司現金107,982元及存款86
1,014元已分配與投資人與股東,然聲請人並未說明其本身是否有參與分配?金額若干?又聲請人分配金額用途及用途證明資料?㈡聲請人前曾陳報5年內並無財產變動情形,然聲請人勞保已處
於退保狀態,應已申領勞保給付,卻漏未陳報。因此請提供勞保退保時申領之老年給付金額若干?何時申領勞保給付?該筆資金用途為何及其用途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