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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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63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補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育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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