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49號上訴人 李東錦 被上訴人 賴安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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