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1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憶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9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9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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